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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第44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4、5、6、7、8条;《唐山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唐政发(1996)第11号)第4、5、6条。
(二)许可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申请要件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规划许可证发放通知单);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工程施工合同;
7、施工进度计划
8、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情况等);
9、、总平面图(经规划主管部门签章)及单体分层平面图;
10、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不含土地费用)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监理公司出具,不含购置土地费用,单栋楼计算)。
11、其他需要查验的材料: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业主临时公约。
上述资料提供复印件一份,校验原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四)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2、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查。主管处室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查看施工情况。
4、许可。经审查,主管处室拟定书面审批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核,报局长审批。
5、公示。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唐山房产信息网公示。
(五)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