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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许可证申办及监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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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申请与批准
(一)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二)审核批准
1、合法性审查:对提交文件的前三项必须提交原始批复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复印存档,原件申请人带回;对提交文件的第四项由市拆迁办依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和拆迁区域的位置及被拆除房屋的状况确定;对提交文件的第五项应是市拆迁办公室确定的金融机构,并由市拆迁办、金融机构和申请人签订资金监管使用协议。
2、实地勘察: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和申请人提供的房屋拆迁范围,实地勘察是否相符,有无扩大和缩小现象;对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情况结合实物确定是否合理,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根据被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的数量及补偿标准,确定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数量是否满足;对拆迁人提供周围用房的,还应勘察房屋的质量、水、电、道路等生活设施情况。
3、发证与下发公告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
市拆迁办公室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下发通知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根据前款所列事项,市拆迁办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5、拆迁人的审查。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对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拆迁法规的教育。实施委托拆迁的,委托人应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市拆迁办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以上阶段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二步:实施与监管
(一)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
(二)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监管;
(三)代管房屋、产权不明房屋及设有抵押权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核;
(四)受理拆迁当事人的裁决申请及对不履行裁决规定义务的,申请市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五)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审查;
(六)建设项目转让的拆迁管理;
(七)延长拆迁期限的审批;
(八)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步:验收与归案
(一)拆迁范围是否相符;
(二)资金补偿安置是否全部落实;
(三)拆迁资料是否齐全;
(四)建立健全拆迁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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