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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595号和冀价经费字[2002]第19号文件精神,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收费标准如下:
1、
住房登记费统一按套收取,每套收费80元。
2、
住房以外其他房屋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收费标准为:
(1)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宗100元;
(2)
建筑面积101——500平方米的每宗200元;
(3)
建筑面积501——1500平方米的每宗300元;
(4)
建筑面积1501——3000平方米的每宗400元;
(5)
建筑面积3001——10000平方米的每宗600元;
(6)
建筑面积10001平方米以上的每宗800元。
3、
住房以外其他房屋他项权力(包括抵押权、典权)登记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4、
注销登记不收费。
此外,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于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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